为规范商事主体住所登记,合理释放和运用各类场地资源,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4〕2号)、《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和《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6〕74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局草拟了《清远市清城区商事主体住所申报制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从即日起30日内,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或方式反馈意见:
一、来函请寄:清远市连江路10号清远市清城区工商局三楼登记注册股(《清远市清城区商事主体住所申报制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qy3864704@126.com
三、电话/传真:0763-3864704
附件:清远市清城区商事主体住所申报制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清远市清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1月16日